(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渔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渔业生产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捕捞、养殖、远洋渔业、新兴渔业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渔业经营体制改革、渔业产业化、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参与水产品品牌培育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渔业示范区的规划并组织建设。
(三)负责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休渔禁渔制度,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海洋牧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与评估。
(四)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环境调查与监测。组织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和监督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渔船节能减排、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控等工作。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五)负责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指导行业技术人才教育培养、水产技术研究推广及渔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攻关项目及成果应用与推广。
(六)负责渔业外事和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渔船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渔船事故抢险救助,以及水产种苗及渔业资源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渔场”建设工作和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海事纠纷案件。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渔业干部、渔民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以及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八)组织实施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渔业执法、海洋监察,以及航政、滩涂围垦、海域内文物保护、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无居民海岛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建立健全与公安、海事、海警等单位紧密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深化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九)负责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审核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制度和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协调海洋特别保护区各项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管理初级水产品从捕捞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与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渔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负责渔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减轻渔民负担和渔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实施。
联系方式:0580-2826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