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1 18:00 来源:尤泽文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55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56号),现将《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相关附件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9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11号田螺峙商务大厦市海洋与渔业局养殖与质量监管处;联系电话:0580-2826092。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8月21日



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动政策落地,规范项目实施,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55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5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资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关于种业基础设施提升补助。

1.政策依据: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5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二条。

2.补助对象:新建及改(扩)建水产养殖原(良)种场和规模化繁育基地的养殖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根据审核后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施验收情况,新建项目按总投资的30%给予养殖经营主体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改(扩)建项目按总投资的30%给予养殖经营主体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关于水产养殖技术研发补助。

1.政策依据:根据《若干政策》第三条。

2.补助对象:开展水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以及新品种引繁、新技术新模式研发、病害防治、示范推广等工作的养殖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根据审核后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施验收情况,给予养殖经营主体一定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投入的40%。其中:对于海水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种类达到10个及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补助;良种选育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品种引繁、新技术新模式研发、病害防治、示范推广及其他与水产种业相关的项目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关于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补助。

1.政策依据:根据《若干政策》第四条。

2.补助对象:完成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养殖证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养殖经营主体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平均投入不低于8000/亩根据审核后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施验收情况,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养殖经营主体补助且单个养殖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关于数字化改造补助。

1.政策依据:根据《若干政策》第五条。

2.补助对象:完成数字化改造,围塘养殖证面积50亩及以上、循环水养殖水体2000立方米及以上或浅海养殖证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根据审核后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施验收情况,实际投资额30%给予养殖经营主体补助,单个养殖主体的补助不超过60万元

)关于深远海养殖补助。

1.政策依据:根据《若干政策》第六条。

2.补助对象:新建养殖大围栏(水域面积10公顷及以上)、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20000立方米及以上)和大型养殖工船(水体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

2.补助标准。根据审核后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施验收情况,按工程造价的20%给予养殖经营主体补助。其中,养殖大围栏补助不超过600万元,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大型养殖工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补助程序

(一)责任分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立项审核、验收、拟定补助金额、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的重大事项。

各县(区)(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属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项目立项验收初审,并对项目及相关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项目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落实自筹资金,并按要求进行绩效管理和台账管理

(二)补助程序。

每年度,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年度任务计划,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报送给所在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给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和资金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

经审定后,由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履约协议,落实项目实施。

市级补助采用分期拨付方式予以兑现,根据审定后的资金补助方案,在项目立项后先将市级补助资金的60%下达至各县(区),并由各县(区)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清算拨付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或到期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验收材料,经各县(区)初审后,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审核,出具验收报告。

舟山市水产养殖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1舟山市水产养殖数字化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管理。

《若干政策》应纳入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相关项目应纳入市级“大三农”资金项目库。各县(区)单位应严格市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要求设置相关台账。

 

四、附则

(一)项目申请人需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发现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查实后需退还补助资金,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干政策》明确的其他资金补助规定的,按照文件相关条款给予资金补助。

本补助细则的实施时间为本细则发文之日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舟山市水产养殖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验收要求(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2 舟山市水产养殖数字化改造验收要求(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3 《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补助细则》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