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2 14:31 来源:市海洋与渔业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立法的背景与必要性

(一)背景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颁布实施,到目前已有4年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浙江省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放管服”改革逐步推进,一批规章制度相继颁布实施,营商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我市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海洋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发生很大变化;在保护区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资源环境保护任务更加艰巨。鉴于上述情况,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列入当年工作计划,并于2020年12月完成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并印发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 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出了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2021 年2月,舟山市人民政府将修改《条例》纳入当年立法计划,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工作。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改《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新时代对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海洋、利用海洋,坚持和发展“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原则,都要求更好地把保护区管理好、建设好。

二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规,有必要在《条例》中体现出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颁布,将在2021年9月起实施,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适用范围、处罚等所有较大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是保护区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例如潜水捕捞贝藻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破坏,保护区内海钓出现了无序增长的趋势,要求法规作出回应;另一方面,通过几年的执法实践,积累了保护区管理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总结上升为法规。

四是近年来国家和浙江省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许可,降低企业准入门槛,需要对《条例》中有关涉企的行政许可条款进行修改。

五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定位和修改。

六是国家在管理导向方面已开始重视和实施,通过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方式将执法权下移,有必要在《条例》中补充这方面内容,为将来行政机关委托执法提供法规依据。

二、《条例》修改的原则和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的修改要求和建议,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使《条例》更加符合我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需要,充分体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条例》修改的思路是:

(一)保留现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在现行《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条例》颁布实施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是有效的,基本框架和结构是合理的。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订,保留主要内容,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的客观情况的规定,根据政策导向、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条例》中原有的规定和表述方法,不是非改不可的仍然保留。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处理好本《条例》的修改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很广,很多地方性的法规都涉及保护区管理的内容。修订《条例》应注意处理好《条例》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做到与其他相关法规相协调、相衔接。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或者只作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在本《条例》修改中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

(三)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条例》修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保护区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通过修改法规全部解决,应当抓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如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管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机构职责问题;保护区管理的条件保障问题;贝藻类采捕管理问题;个人办理海钓证门槛低等,都是此次修订力求解决的重点。

(四)总结保护区管理工作经验,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条例》实施4年多来,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各部门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例如,健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能;突出重点抓关键环节,管牢管住重点区域;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方式和手段等,对这些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上升为《条例》中的规范。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明确主要相关行政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职责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与保护区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是为了发挥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明确了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保护区管理中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将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计划确定为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调整

一是取消了海钓经营组织进入保护区进行海钓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

二是对海钓经营组织进入保护区进行海钓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对船舶进入保护区实行报告制。

(三)强化了贝藻类采捕和海钓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明确了贝藻类采捕中禁止使用供氧器具进行潜水捕捞。

二是对发放贝藻类采捕许可证增加了年龄的条件。

三是明确了在保护区内开展海钓活动的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对未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提供法规依据

一是为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二是通过条例的修改,为兼顾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合理有序利用保护区内渔业资源提供制度依据。

四、其他

2016年11月1日舟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2月28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政策解读机关: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策原文:http://zsoaf.zhoushan.gov.cn/art/2022/12/2/art_1229339243_1649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