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30 00:00 来源:张蕾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修订《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原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原规定施行至今已有17年,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产业发展态势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形势来看,国际海洋渔业管理正在发生重大变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实行负责任渔业管理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全球公海基本纳入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管理措施日益严格,入渔国日益重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渔业活动成为国际关注重点。我国已加入的8个涉远洋渔业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6个为原规定生效后加入。

从国内形势看,远洋渔业发展亟待转型升级。“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健全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推进转型升级,严重涉外违规事件大幅下降,多为技术性违规。但是总体上,我国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有待转型升级,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

为更好地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国际社会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农业农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新《规定》相比原《规定》的变化

新《规定》包括总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44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接轨国际管理规则。新《规定》更强调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远洋渔业、合理控制船队规模,体现我国重视渔业资源保护的负责任态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IUU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禁止远洋渔船从事IUU渔业活动,禁止外国籍IUU渔船进入我国港口,体现我国打击IUU渔业活动的坚定立场。同时,相关远洋渔业监管措施,都与现行国际规则相衔接。

(二)强化涉外安全管理。新《规定》进一步加强渔船和船员的责任,对渔船淘汰报废、悬挂国旗、外观标识、船员配备、变更国籍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增加了对渔船海上作业、登临检查、通航他国水域、进入他国港口、环保排污等要求。进一步强化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观察员派遣、涉外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措施,减少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新《规定》对原有11种违法情形进行梳理,将从事IUU捕捞、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等增补为违法行为,列出了13种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同时,明确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四)便利管理相对人。根据多年来远洋渔业管理的实践情况,新《规定》对远洋渔船作业涉及的项目审批、项目确认、项目执行、资格授予、年度审查、项目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材料、程序。

此外,新《规定》还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条款内容、文字表述等做了修改完善。

三、远洋渔业有哪些管理制度措施?哪些已经与国际规则接轨?

为适应国际规则、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渔业法》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远洋渔业准入审批、年度审查和行业自律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立了生产情况报告、标准化捕捞日志、渔船船位监测、派遣国家观察员、签发合法捕捞证明等主要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覆盖了远洋渔船生产的全过程,全面接轨现行国际规则,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所有公海渔船的渔获量、主要品种的生产情况,均按照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同时,农业农村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出入境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进行监管。

(二)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根据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已经对所有公海渔船实行标准化渔捞日志制度,并开始试行电子渔捞日志。

(三)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制度。船位监测是对远洋渔船实施管理的有效技术手段,是各区域渔业组织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要求渔船每1小时报送一次船位,高于相关区域渔业组织4小时报送一次船位的通行标准,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四)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制度。按照相关区域渔业组织要求,我国金枪鱼渔业实行5%科学观察员覆盖率,南极磷虾渔业将于2021年实行100%科学观察员覆盖率。

(五)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经海关总署同意,我国从2010年开始对蓝鳍金枪鱼、南极犬牙鱼等高价值捕捞产品进口实行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并对出口欧盟等部分国家/地区的水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明。

(六)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借鉴相关区域渔业组织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农业农村部在2019年首次建立了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制度,对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际国内远洋渔业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读机关: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策原文:http://zsoaf.zhoushan.gov.cn/art/2020/6/30/art_1229339244_15263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