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维权,品牌打假成效显著

发布日期: 2020- 11- 18 00: 00 来源: 张蕾 访问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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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是世界四大渔场之一,舟山带鱼等名优海产品历史悠久,具有舟山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性。为维护“舟山带鱼”区域品牌,高效打造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舟山带鱼”地理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审定、授权等管理工作。2009年,“舟山带鱼”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开创了我国海水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先河,“舟山带鱼”品牌曾荣获“浙江省区域名牌”、“2016水产品区域公共品牌”;“2017中国百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评估价值为2014年38.19亿元、2015年43.04亿元、2017年47.29亿元。多年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该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及维权,“舟山带鱼”品牌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不少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舟山渔场水产品的商誉。对此,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协会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钱航律师团队代理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宜。

案情介绍:

近期,我们发现山东青岛的一家企业在天猫旗舰店销售带鱼段产品,在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文字,该款产品销量比较大。该企业未经协会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舟山带鱼,已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企业明确表示所售产品产地为山东青岛,其使用“舟山带鱼”目的就是为了搭乘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发现侵权行为后律师团队及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案件过程:

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虽主张销售的带鱼产品产地为浙江舟山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可信证据。庭审后,经过法官的积极调解,最终协会与被告就本案达成了调解。被告立即删除其天猫店铺销售的带鱼产品标题中“舟山带鱼”字样并赔偿协会42150元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是“舟山带鱼”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独占地对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监督和控制,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或者近似标识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起到了指示产品来源自舟山特定海域,具有舟山带鱼的特定品质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应以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产地或品质要求为标准。对于非产自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产品,商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舟山带鱼”标识进行宣传销售。对于符合“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商家,应向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递交使用申请,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